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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建立财政支持机制
2012-12-07 10:16 2002年7月9日·豫办[2002]20号 

为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中办厅字[2002]61号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离休费保障机制

(一)离休干部离休费的保障原则是: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政策规定(不包括各地自行出台的地区性津贴),坚持“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及特事特办、优先安排的原则,切实保证离休费按月足额发放。

(二)属于财政全额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各单位离休干部人数和政策规定标准,并考虑当年增资因素,每年年初作出预算,保证按月足额发放。省、市、县(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要实行各级财政统发。乡镇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实行县(市、区)财政统筹统管,保证按月如数发放。

(三)在机构改革中,原属财政全额供给的单位,整体转为不属财政供给单位的,其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仍由各级财政部门列支解决。

(四)将效益不好、发放离休干部离休费有困难的差额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改由同级财政全额供给。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年的预算中足额安排,按月发放。

(五)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项目,全部纳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目前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特困企业,经财政、劳动保障、老干部等部门核实后;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让离休干部单独参加统筹。社会统筹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不论企业缴费状况如何,都要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并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企业破产、倒闭、拍卖时,应优先从资产(包括土地)及其他财产变现、转让收入中,按离休人员10年养老保险统筹的支付标准一次性留足,由主管部门负责缴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按月足额发放。在法院宣布企业破产至拍卖清算结束期间,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按月如数发放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暂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离休干部的离休费。

(七)租赁、承包、合资、兼并、股份制或个人及集团收买等形式的企业,企业法人责任一方要承担企业离休干部按政策规定必须落实的离休金。同时,这些改制企业也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二、医药费保障机制

(八)离休干部医药费的保障原则是: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保障;坚持医疗从优,方便就医,费用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切实加强管理,实行权责结合,监管分开,分级属地管理。

(九)行政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各级财政按当地离休干部上年度实际支出数列人年度预算,既可维持现行资金渠道不变,也可纳入单独统筹。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全部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实行单独统筹。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形式。

(十)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至少每季度报销一次。离休干部参加统筹人数较少的县(市、区),可以参加省辖市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统筹。

(十一)单独统筹的筹资标准一般按当地上年度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及老干部工作部门核定。

(十二)单独统筹的医药费统筹资金,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的,由各级财政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人同级财政预算;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对确无能力缴纳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特困企事业单位,经财政、劳动保障、老干部等部门核实后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实行单独统筹后,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过核实,由地方财政解决。

(十三)用人单位转让、合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受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保障责任,参加单独统筹,按标准交纳统筹金。跨地区兼并的企业,参加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单独统筹。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按当地上年离休干部人均医疗消费水平,从资产变现中一次性为本单位离休干部缴纳10年的医药费统筹金。对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不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费从国有资产中剥离,其标准同上。

(十四)乡镇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县(市、区)统筹统管。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县(市、区)财政按标准统一筹集;非财政供给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由县(市、区)医保部门按标准征收。

(十五)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享受原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障,医药费到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机构按规定报销,由原工作单位具体办理。

(十六)实行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堵塞漏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三、财政支持机制

(十七)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离休干部“两费”财政支持机制。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帮助解决离休干部“两费”。在建立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后,凡是离休干部“两费”出现拖欠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解决离休干部“两费”负有监督责任。

(十八)无生产经营、无租赁收入、无支配资产、无领导班子的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经组织、老干部、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经贸等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按标准单列经费解决。

(十九)省财政对困难地区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帮助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及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后出现的资金缺口。各省辖市也要对财政困难的县、乡给予支持,具体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离休干部人数和经济状况确定。

(二十)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后,不允许出现新的拖欠。对财政有能力保证离休干部“两费”落实,但仍出现拖欠的省辖市,相应从省财政对该市的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减,专项用于兑付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

四、抓好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落实工作

(二十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落实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要对落实离休干部“两费”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要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经贸部门要协助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老干部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

(二十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落实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纳入各级领导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并把离休干部“两费”是否落实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每年年终进行考评。凡离休干部“两费"有拖欠的地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年度考核时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十三)建立离休干部“两费”落实台账,实行月报制度。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落实台账,要逐人摸清情况,登记造册。各省辖市和省直各单位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离休干部“两费”落实情况报省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掌握“两费”落实情况和进行有效监督。

(二十四)建立督察制度。省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定期对各省辖市和省直各单位贯彻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落实离休干部“两费”情况进行督查。今后,凡是超过2个月不能足额发放离休干部离休费、一个季度不能报销医药费的单位,由当地党委、政府下达限期落实通知书,政府督查部门具体负责督促。拖欠单位接到通知书后,要在限期内落实,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写出书面情况。限期内没有落实的,对其单位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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