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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和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
2012-12-07 10:44 2006年12月15日·豫老[2006]5号 

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和

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

2006年12月15日·豫老[2006]5号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政府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物价和工资水平的提高,我省现行的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和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明显偏低。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和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离退休人员的公用经费标准调整到每人每年厅局级及以上人员800元、县处级700元、县处级以下人员600元。

二、省直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调整到每人每年100元。

三、各省辖市包括所辖县(市、区)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和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统一制定。

四、老干部工作部门的特支费标准调整,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及需要安排。

五、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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