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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12-07 10:20 2008年4月24日·豫财办预[2008]140号 

中共河南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

审计厅关于对企事业单位离休

干部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4月24日·豫财办预[2008]140号

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纪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革命和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行政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为妥善解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比照机关离休干部政策,对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与范围

全省地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发放标准

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暂采取比照同类同职行政机关人员标准的办法确定。

(一)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当地政府行政机关同类同职人员标准执行。

(二)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下列办法比照执行:正高级职称比照行政机关副厅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副处级;中级职称比照正科级;初级职称比照科员级。

(三)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生活补助发放标准,可按上述办法确定的较高补贴标准执行。

(四)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出台后,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待遇,按照规定予以规范和调整。

(五)省属驻郑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照驻郑省直行政机关同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省属驻郑以外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参照当地省垂直管理行政单位同类同职人员标准执行。

(六)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行政机关同类同职人员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后,除保留住房补贴外,地方政府原出台的其他各项生活补贴(如职务津贴、能源补贴、适当补贴等)不再发放。

在此次政策调整前,对已享受单位自定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补贴额高于本次核定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部分是否继续保留,由所在企业单位自行确定。

三、开支渠道

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担。对特困事业单位,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四、审批程序

全省各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工会同主管单位对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人数、应享受职级待遇和补贴标准进行核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各级主管部门将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分别按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单位性质等登记核实后,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县级及以下的,要报所在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将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基本情况,比照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人员的统计办法,报同级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确定。

五、发放办法

为方便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领取生活补贴,对参加了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生活补贴随其每月的离休费(或养老金)一并发放;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随离休费(或养老金)按月发放。

六、执行时间

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的发放时间,从当地政府行政机关发放规范后津贴补贴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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